中华医学临床研究《继续医学教育》学术交流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5条之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根据《卫生部关于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试点的通知》与《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中的第三条规定:"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的专业培训,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既是广大卫生技术人员应享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第十二条规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讲习班、专题调研和考察、案例分析讨论会、临床病理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短期或长期培训等。为同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学、学术报告、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等,应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第二十条规定 :"卫生技术人员须按规定取得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平均最低分数,才能提出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的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经卫生部、中华医学会的专家教授推荐:确认您具备了:"崇高医德医风,廉洁真诚奉献,攻克疑难杂症,科研临床并进,展示防治才华,创新技术成果"这6条标准。为给您晋升创造良好的条件,按每5万自然人群比例筛选一名优秀医学代表参加学术交流的比例,您被录取为正式代表。请按报到通知规定参加学术活动。
  交流期间,根据个人申报、专家评定、够条件的颁发"全国特色医疗专家证书"和"记者证,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如有论文,可申请办理"中华医学优秀论文"奖。有专利发明的药品、产品可申报专利。学习期间本人必须写一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交流期间统一组织到北京观摩学习。交流期间也就相当于会诊,可以带有关方面的病人来现场治疗,现场观摩。
  学习班的要求与详细说明:
  1交流会上,一方面听专家讲授,一方面可自己传授自己的特色医疗知识。学习方式主要为电脑连网,将本人的单位和事迹输入Interner网,成为网络医疗单位和网络会员,可以在网上会诊、学习交流。
  2学术交流学习班限额为50~80人。提前报名,来不及报名可直接打电话联系,直接报到。 
  3如果个人有科研用药,需要推广,必须把样品提前寄来,一定要有药品说明书和疗效资料。参加交流学习的学员可以与授课专家签定协议,进行科研用药,利润双方协商分成 。
  目前:编辑部备有肿瘤特效药、结石特效药、糖尿病特效药、妇科消囊丹和胃病特效药消痛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