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特效名中医专家协会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HE FMOUS EXPERTS WITH EXTRAORDINARY RFFICACY OF MEDICINE 章 程 序言 世界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为了把各国特效名医专家的宝贵丰富医术经验能更好地发掘出来,在中国特效医术研究会秘书长张喜中医专家及香港独特中医专科医院院长许长志(安福)中医专家、中华医学临床研究医学会会长蒋鹏教授积极倡导下,于二零零二年九月九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国际特效名中医专家协会,以便更好地把各国各地区特效名医专家团结组织起来,及时交流推广,用独特医术攻克疑难病症,更好地为人类健康服务。 本会感谢中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关心支持。本会诚聘卫生部原中医局长、中医事业奠基人吕炳奎先生为名誉主任,世界针灸联合会主席、中国中医研究院前副院长王雪苔先生为名誉副主任。 第一章 总则 一、中文名称-国际特效名中医专家协会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HE FAMOUS EXPERTS WITH EXTRAORDINARY EFFICACY OF MEDICINE (以下简称本会) 社团地址――香港沙田火炭坳背湾街49-51号协力大厦五楼九室。 电话:(00852)2690947 传真:(00852)26389055 二、本会是以各国各地区特效名医专家,包括中国、香港、台湾、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日本、泰国等具有特效名医专家资格组成的国际性高级医药学术团体。 第二章 宗旨 三、本会宗旨总结整理各国各地特效名医专家宝贵经验,继承和发扬各国传统医药,加强和促进国际间传统医药不断发展,相互交流。共同提高。充分发挥传统医药,攻克疑难疾病的独特疗效,为世界各国人民健康服务。 第三章 会员 四.会员资格: 凡是承认本会章程,具有下列资格者可成为本会会员。 A、凡经各医药学院3年全日制以上毕业,持有正式文凭或证书,并在各地连续全职执业行医5年以上者。 B、具有20年以上临床经验,有独特疗法与特效药品、方剂,攻克数种疑难杂症,相当于副主任医师医疗水平,并对人类健康有特殊贡献者。 C、在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针灸科、皮肤科、骨伤科、五官科等具有高效特效医术或产品获评选论文证书一篇以上者。 五、入会手续: 申请入会者必须呈交有关上述专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正本审核,副本存档)。亲自填写申请表格,经本会审核批准缴纳会费,并获得会员证书者,即成为本会会员。若申请不被接纳,本会无须申述理由。 六、会员的权利: A、有出席会员大会及参加本会一切学术活动的权利。 B、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C、有监督会务及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D、有获得本会所编辑出版的一切学术交流资料的权利。 E、有退会权利。 七、会员的义务: A、必须奉公守法,遵守各国各地区现行法律法规。 B、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C、遵守本会所订"医师执业守则"。 D、支持会务工作,承担本会所委托的工作任务。 E、每年定时缴纳会费。(中国会员每年会费人民币100元,非中国会员每年会费50美金) 八、会员退会及开除会籍: A、会员退会须在3个月前书面通知本会,如有欠本会财物者须清还,有担任本会职务者须移交。 B、会员若欠缴会费1年以上,屡催不缴者作自动退会论。 C、会员若屡次违犯本会章程或行为严重损害本会乃至社会利益者,本会有权决定令其退会或开除会籍。 第四章 组织 九、本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理事会、监事会,管理一切会务及主持日常工作,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有50%以上会员出席为有效。会议时间、地点由现委理事会提前14天用书面通知每位会员。凡未足规定人数者,会议过后14天另行通知召开,会议的每项议决案必须有60%出席者通过,方为有效。 十、会员大会的职权。 A、通过或修改本会章程。 B、议决各项议案。 C、选举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D、审查理事会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审查本会经费开支及经费预算报告。 F、审议和通过授予声誉卓著或对本会有特殊贡献人士的荣誉称号。 十一、A、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以一人一票民主选举产生,每位委员以获得选票多少依次入选。由入选理、监事成员互评分工职务。每年将有部分理、监事改选或卸任。每届任期二年,所有理、监事均全部卸任改选,理、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B、理、监事会成员或会员超过20%者有权联署要求召开会员大会或理、监事会。 十二、理事会的职责: A、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B、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议决。 C、制订本会每年度的工作计划及实施本会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细则。 D、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管理一切会务,主持日常各项工作。 E、接纳并讨论会员所提的议案。 F、向会员大会提交准备授予本会荣誉称号人士名单。 十三、监事人的职责: A、监督会员遵守本会章程之情况。 B、监察及裁决会员遵守及执行本会所订守则之情况。 C、负责主持会员大会的选举工作。 D、裁决会员上诉案。 十四、本会设各级职务。 名誉顾问主任、副主任。 会长、副会长。 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 监事长、副监事长及监事。 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由全体理、监事联选产生。任何理、监事连续缺席三次会议者,必须用书面申明理由,若无故缺席或缺席理由不充分则作自动退职论,由理、监事会委任他人暂代,再由会员大会补选。 本会由当届会长、理事长、监事长主持会务,并负责本会的法律及财务责任。 十五、理、监事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会长、理、监事长按需要召集以讨论议决重要会务事项,出席人数连理、监事人数一半以上为有效,本会增设中国(含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各国各地区分会。 第五章 工作与任务 十六、有关学术方面工作如下: A、每年定期举办国际特效名医专家学术交流大会,每位会员会前投寄临床治疗特效新成果、新经验、新医术论文。 B、每位会员论文经评议入选者均可参加会议,并由本会发给国际特效名医专家学术成果证书及奖杯。 C、大会印发各会员特效论文学术成果汇编。 D、本会向各会员推介独特医术或特效中医新药品,本会每年举办各种特效中医疗法短期培训班,促进交流,互帮互助,不断提高医疗水平。 十七、有关社会工作如下: A、同各国医药组织加强合作,交流学术活动。 B、向有关医疗机构提供各会员特效中医药产品。 第五章 经费 十八、本会经费来源 A、会员缴纳会费,每人每年会费由会员大会决定。 B、会员及各界人士,社会贤达,合法机构和团体的捐赠和赞助。 C、本会举办各种活动的收益及基金入银行内生息备用。本会任何成员不准以本会名义向外借贷款,会费支出需由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判批方有效。 十九、经费使用范围为会内日常事务,大会准备及召开,资料编印及邮寄,媒体宣传等费用。 二十、本会如需解散时,必须经全体会员大会决定。解散后普通会员无须对外负债务责任。本会剩余资产由会员大会决定捐赠其他医疗机构及社会福利事业。本会对外债务由当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负责。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一、本章所指医师包括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针灸科、五官科等。 二十二、本章程所指医药学院包括大陆、香港、台湾等地区的医药学院校,且必须是由当地政府立案的公立或私立的3年全日制以上。医学院校毕业,包括本科班、进修班、专科班等。 二十三、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修改权属全体会员大会。 二十四、本会章程从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在会本部所在地依法注册之日生效。 |